(2013)李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郝良岱与王立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良岱,王立贵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商初字第248号原告郝良岱,男,汉族。被告王立贵,男,汉族。原告郝良岱与被告王立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经专人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提交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无法送达,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良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亚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