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芹益与李帮兴、王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芹益,李帮兴,王仙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93-3号原告叶芹益。委托代理人胡彬、郑文强。被告李帮兴。被告王仙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芹益与被告李帮兴、王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端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