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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杜应朝、苏艳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应朝,苏艳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商初字第19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登开,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袁娇,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杜应朝,男,1975年3月3日出生,彝族。被告苏艳芬,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应朝、苏艳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查找不到其本人,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7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芝烜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