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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龙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刑终字第00026号原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大学文化。2012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彦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14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其他案件过程中,掌握了汉中市群干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向汉中市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龙某某行贿的事实,通知龙某某接受询问,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龙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其余九起受贿的犯罪事实。1、2009年,汉台区安监局工作人员频繁到由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三人合伙经营的玉皇采矿厂检查,该厂管理人员忙于应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商量请龙某某帮忙,减少检查次数,并商定三人凑10000元钱送给龙某某。同年9月的一天,三人约龙某某到汉中汉江三号桥附近的“时美度假村”休闲,吃完饭后,某某某送给龙某某现金1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在安监局例会上,龙某某要求局里工作人员未经其安排不得去矿山企业检查。2、2009年下半年,汉台区森达运输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公司)借用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建司)资质承建了汉台区石马路道路工程,2010年1月6日,该工程施工工地发生地下电缆沟壁坍塌事故,致一名施工工人死亡。事后,汉台区安监局对事故展开调查。该工程实际负责人某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帮助减轻对顺华公司的处罚,约龙某某在汉台区东城V嘉酒店吃饭,饭后某某某在酒店门口送给龙某某现金1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龙某某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了顺华建司50000元。3、2009年10月27日,中交二航局十天高速20标段工地发生工程车辆侧翻致人死亡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2010年7月,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对该标段负责人某某某处20000元罚款。2011年4月份的一天,某某某为了感谢龙某某在处理工地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打电话约龙某某到汉台区北街口新华书店附近见面,在龙某某驾驶的白色东风本田汽车上,送给龙某某现金2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4、2010年10月24日,汉中市群干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干公司)在生产中发生高坠事故致一人死亡,汉台区安监局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同年11月初的一天,群干公司经理张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帮忙减轻对其公司的处罚,在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龙某某现金2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龙某某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了群干公司30000元。5、2010年12月27日,中铁十七局三公司十天高速19标段工地发生触电致人死亡事故,汉台区安监局介入事故调查。2011年元月中旬的一天,该标段项目经理某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帮忙减轻对其处罚以及帮助其工地尽快复工,打电话约龙某某到西环路桃心岛超市对面的锦上茶楼喝茶。在喝茶中,某某某送给龙某某现金2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龙某某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某某某20000元。6、2011年2月17日,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水石英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要求巨额赔偿,汉水石英公司无力支付,该公司总经理某某某多次向汉台区安监局申请支取交存在安监局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赔偿死者家属,均遭龙某某拒绝。同年3月的一天,某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同意其支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帮助其减轻汉台区安监局对汉水石英公司的处罚,在龙某某办公室送给龙现金10000元,龙予以收受。当天下午,龙某某即通知某某某支取了2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之后,龙某某又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汉水石英矿公司30000元。7、2011年3月27日,陕西琳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琳蓉公司)在施工工地拆除塔式起重机时,发生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汉台区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同年4月的一天,琳蓉公司董事长某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帮助其减轻汉台区安监局对琳蓉公司的处罚,约龙某某在汉台区颐东国宴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某某某送给龙某某现金1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龙某某决定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琳蓉公司40000元。8、2011年6月3日,陕西省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楼施工工地发生高坠事故,一人死亡,汉台区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月下旬的一天,项目经理某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帮忙减轻处罚,在汉台区西环路明珠小区大门口附近的路边送给龙某某现金1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龙某某决定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某某某50000元。9、2011年9月2日,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建司)承建的汉台区聚兴名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高坠死亡事故,死亡人员属于工程劳务分包公司陕西聚兴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公司)的工人。汉台区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同年12月份的一天,楼宇建司总经理兼聚兴公司技术负责人某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帮助减轻对聚兴公司的处罚,约龙某某在汉台区电视台旁鹿港茶楼吃饭打牌,打完牌在龙某某准备开车离开时,某某某在龙某某驾驶的车上送给龙现金1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龙某某决定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聚兴公司40000元。10、2011年9月10日,陕建十公司天汉园二期工地施工中发生高坠致人死亡事故。同年11月底的一天,项目经理某某某为了让龙某某帮助减轻对其处罚,通过朋友约龙某某在汉台区兴汉路皇后酒店吃饭,吃饭过程中某某某送给龙某某现金1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之后龙某某决定以低于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罚款金额处罚某某某30000元。综上,被告人龙某某在担任汉中市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30000元,所收受赃款除30000存入银行,其余用于个人日常零用、交纳女儿学费以及装修房屋等。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已退缴了赃款140000。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汉中市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另外九起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退缴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被告人龙某某收受的赃款1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龙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13万元受贿款中有1万元用于公务支出,未在单位报销,应从受贿总额中减除;中交二航局某某某送其2万元是在事故处理一年半后,以朋友身份赠与其女儿上学,其本人没有为某某某谋取非法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其以证人身份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即如实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还受贿款,一审量刑有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龙某某积极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一贯表现良好,系被动受贿,主观恶性小,建议二审对龙某某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龙某某受贿13万元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汉台区安监局的工作人员频繁到他们合伙开办的玉皇采矿厂进行安全检查,他们为了让安监局减少对企业的检查,商量给安监局局长龙某某送10000元。2009年9月一天,他们约龙某某到汉中汉江三号桥附近的“时美度假村”休闲,饭后,某某某送给龙某某现金1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2、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7月,森达公司借用陕西顺华建司的资质承揽修建石马路道路工程,他是该项目实际负责人。2010年1月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墙体坍塌事故,一个工人死亡。安监局准备罚他们20万元,事故调查过程中,他认识了安监局局长龙某某,2010年3月的一天,他从家里的周转金里取了1万元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然后打电话请龙某某到V嘉酒店吃饭,饭后在酒店门口,他把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的信封塞给龙某某,龙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后安监局只罚了他们5万元。3、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他到汉中任十天高速20标段的负责人。2009年和2010年,工地发生了两起安全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龙某某给了很大的帮助,对罚款减免,两起事故每起应罚10万元以上,共计只罚款5万元。2011年4、5月份的一天,他为了感谢龙某某,为以后包工与龙拉好关系,打电话约龙到汉台区北街口新华书店附近见面,在龙某某驾驶的白色东风本田汽车上,送给龙现金2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4、证人龙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4日他所在的汉中群干建筑石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汉台区安监局进行调查,他为了降低安监局对公司的处罚,于2010年11月初的一天在汉台区安监局局长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龙某某现金2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后安监局处罚了他们公司30000元。5、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他于2009年担任十天高速19标段项目经理。2010年12月底,工地发生触电致人死亡的事故,汉台区安监局进行调查。他为了让龙某某帮忙减轻对其处罚、帮助其工地尽快复工,打电话约龙某某到西环路桃心岛超市对面的锦上茶楼喝茶,喝茶过程中,他送给龙某某现金20000元,龙某某予以收受。后汉台区安监局只处罚了20000元。6、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他于2007年担任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公司的经理。2011年2月17日,公司一辆铲车翻车,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汉台区安监局进行调查。为了能从安监局取出一部分安全生产保证金处理赔偿事宜,他多次找龙某某,龙说保证金不能取。2011年3月的一天,他到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龙10000元现金,龙某某予以收受,当天下午,安监局的安监科长某某某通知他到安监局取了约210000元的保证金。7、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他是陕西琳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公司在拆卸塔吊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汉台区安监局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给公司下发了罚款10万元的事故处罚通知书。他为了减免处罚,于2011年4、5月份的一天约龙某某及安监局参与事故处罚的人员在颐东国宴吃饭,饭后他送给龙某某10000元。2011年10月份安监局通知他们公司交了40000元的罚款。8、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他于1995年开始担任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项目经理。2011年6月,他的项目部在汉中职业技术学校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他为了让安监局减少对其处罚并能尽快开工,2011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他约龙某某在明珠小区见面,将一个装有20000元现金的信封塞给龙某某,龙某某推辞了一下予以收受。很快,安监局的人就通知他复工,并且只处罚了50000元。9、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他于2008年开始担任陕西楼宇建筑公司总经理兼聚兴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2011年9月初,楼宇建司在承建的汉台区聚兴名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高坠死亡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他为了让安监局减少对聚兴劳务公司的处罚,2011年12月的一天,他约龙某某在汉台区电视塔旁的鹿港茶楼吃饭打牌,打完牌后他在龙某某的车上送给龙某某10000元。后来安监局对他们公司处罚了40000元。10、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1998年他开始任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2011年9月10日,项目部在天汉园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坠楼死亡,汉台区安监局进行事故调查,为让安监局能减轻处罚,2011年11月底的一天,他约龙某某在汉台区皇后酒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他给龙某某送了10000元。后安监局对他处罚了30000元。11、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安监局的副局长。2009年10月份在一次例会上,龙某某向他们提出,对职权内管辖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得太频繁,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安排检查时要请示局长。他在局里只管事故调查,调查结束后他们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之后,龙某某就不让他管了。12、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龙某某曾于2011年4月给她1万元用于购买装饰材料。13、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她是安监局的出纳,主要负责局里人员工资调整、医疗保险、报账,同时根据局长安排负责收缴罚没款项并开具相关票据。每次收缴罚没款项都是根据局长龙某某的要求,在收款之前龙某某都要告诉她该次事故的具体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如何确定,她不知道。14、证人某某某证言证明,他于2009年开始任汉台区安监局安监科科长。局长龙某某有权力决定罚款的金额,他每次都是根据龙某某告诉他的罚款金额安排相关责任单位缴纳罚款。15、汉中市汉台区玉皇采矿厂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法人代表证复印件证明,汉中市汉台区玉皇采矿厂具有采矿资格。16、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0)10号文件关于顺华建设有限公司电力沟墙体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及汉台区安监局对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收据证明,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处罚50000元。17、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0)34、35号文件关于十天高速20标段两起事故的结案批复及汉台区安监局对十天高速20标段处罚告知书和收据证明,十天高速20标段发生两起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该标段项目经理部共处罚了50000元。18、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0)58号文件关于群干建筑石料有限公司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汉台区安监局对群干建筑石料公司处罚收据证明,2010年10月24日,汉中市群干建筑石料有限公司在生产中发生高坠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罚了30000元。19、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台区安监局对十天高速19标段触电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罚告知书和收据证明,2010年12月27日中铁十七局三公司十天高速19标段工地发生触电致人死亡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罚20000元。20、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1)18号文件关于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2.17”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汉台区安监局对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处罚收据证明,2011年2月17日,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罚30000元。21、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1)34号文件关于陕西琳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罚收据证明,2011年3月27日,陕西琳蓉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汉台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罚40000元。22、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1)32号文件关于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6.3”张利久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罚收据证明,2011年6月3日陕西省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楼施工工地发生高坠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罚50000元。23、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1)43号文件关于陕西聚兴劳务有限公司“9.2”李克义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罚收据证明,2011年9月2日,汉台区聚兴名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高坠死亡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陕西聚兴劳务有限公司处罚40000元。24、汉中市汉台区安监局汉区安监字(2011)45号文件关于陕西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0”高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罚收据证明,2011年9月10日,陕建十公司天汉园二期工地施工中发生高坠致人死亡事故,汉台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罚30000元。25、汉中市汉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汉区编发(2001)2号、(2002)3号文件证明,汉中市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系汉台区政府直属正科级建制的行政机构。26、中共汉中市汉台区委组织部(2008)48号文件、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2008)4号文件、汉中市汉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4号文件证明,2008年9月被告人龙某某被任命为中共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12年2月28日汉台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龙某某任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7、汉中市商业大厦销货清单、汉中市龙岗学校收取学费收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存款凭单证明,龙某某收受的赃款去向。28、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2012年4月14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其他案件过程中,掌握了汉中市群干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向汉中市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龙某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通知龙某某接受询问时,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龙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其余9起受贿的事实。29、收缴赃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龙某某在侦查阶段退缴了赃款140000元。30、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供述,2008年9月至案发前,他担任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对罚款数额的确定有决定权。2009年的一天,汉台区玉皇采矿厂的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找他帮忙约束一下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减少安监局对玉皇采矿厂的检查次数,送给他现金10000元,他予以收受,后来在安监局的例会上他要求工作人员要规范检查,不要针对某一企业频繁去检查。2010年初,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在石马路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安监局对此事故开始了调查。2、3月份的一天,项目部的负责人某某某约他到东城V嘉酒店吃饭,到酒店后发现约他的是一个姓何的男子,说自己是石马路道路工程实际负责人,请求他在处理事故时能少罚点款,他答应考虑,饭后姓何的送给他1万元。同年11月,安监局对石马路道路工程项目部减轻处罚,只罚了5万元。2009年十天高速20标段项目部的工地上先后发生了工程车侧翻致人死亡的事故和摩托车与工程车相撞的事故,安监局进行调查,包工头某某某向安监局打报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多次约他见面,在处理该事故中他没有让工地停工,积极协调,每起事故应对项目部处10万元以上罚款,后来两起事故只处罚了5万元。2011年3、4月,一天午饭后,某某某打电话约他在汉台区北街口街心花园见面,在他的车里送给2万元现金对他的关照表示感谢,他将这2万元用于和谐家园新房子的装修。2010年11初的一天,群干公司经理龙某某到他办公室找他,称自己矿上10月底发生工人高坠死亡的事故,向他提出在事故处理时少罚点款,并送给他2万元现金,他予以收受,在他帮忙下,安监局对群干公司只处罚了3万元。2010年12月27日,十天高速19标段项目部发生触电致人死亡的事故,汉台区安监局按区政府要求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按规定下达了10万元的处罚通知。2011年元月中旬的一天傍晚,项目部经理某某某打电话约他在西环路桃心岛超市对面的锦上茶楼见面,让他处罚轻一点,能尽快让工地恢复施工,塞给他装有2万元的信封,他予以收受,之后他督促工作人员尽快让某某某的工地复工,对尹的项目部只处罚了2万元。2011年2月,汉水石英矿产公司的矿山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事故,安监局介入调查,死者家属提出巨额赔付要求,并多次封堵公路,矿产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处理善后事宜,矿产公司的总经理某某某多次向他请求取出公司缴存的一部分安全生产保证金,他都以不符合相关规定拒绝某某某的申请。同年3月的一天,某某某又来办公室找他提出取一部分保证金,拿出1万元现金塞进他的办公桌抽屉,他让某某某回去等消息。当日下午他让安监科长某某某通知某某某来领了20万元左右的保证金。2011年3月,陕西琳蓉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坠事故,一人死亡,汉台区政府责成他们局牵头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约在4月份,该公司的负责人某某某请他在颐东国宴吃饭,请他帮忙对公司少罚款,吃饭时送给他1万元现金,在他帮忙下对该公司从轻处罚,仅罚款4万元。2011年6月3日,由汉中市建筑总公司项目部经理某某某承建的汉中市职业技术学院楼建工程发生高坠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6月底或7月初的一天,某某某约他在明珠小区东大门外西环路边见面,某某某让他帮忙少罚点款,塞给一个信封,他回家后看了一下,是2万元人民币,后来他帮忙让公司少交了罚款。2011年9月,汉中楼宇建司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安全事故,他们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该公司的负责人某某某来办公室找他,让从轻处罚。12月的一天某某某约他在电视塔东鹿港茶楼见面,送给他1万元现金。2011年9、10月份,陕西第十建筑公司的某某某承建的工程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安监局牵头对事故进行调查。11月底,某某某约他在汉台区皇后酒店吃饭,想让他对公司减轻处罚,在吃饭期间送给他1万元,他予以收受,存在自己的邮政储蓄卡里,后来安监局对某某某的公司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他收受的赃款用于日常支出、女儿上学等。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某某利用其担任汉中市汉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上诉人龙某某提出应认定其自首的上诉意见,经查,检察机关掌握上诉人龙某某部分受贿的犯罪线索后,传讯龙某某到案,龙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小部分受贿事实并主动交待了大部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9起受贿事实,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构成自首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对龙某某提出受贿款中有1万元用于公务支出,未在单位报销,应从受贿总额中减除的上诉意见,经查,龙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对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没有异议,其之前供述没有提出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受贿行为已完成,该受贿款是否用于公务支出不影响其受贿罪既遂的认定,该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龙某某提出某某某送其2万元现金是在事故处理后赠与其女儿,其本人没有为某某某谋取非法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款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龙某某在调查处理某某某工程项目部工地发生的事故中减轻罚款,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某某某证言证明其向龙某某送现金是对龙某某在之前处理事故时的帮助行为表示感谢,与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龙某某提出某某某所送现金是赠与其女儿的没有事实依据,且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他人财物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对受贿罪的认定,龙某某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后收受他人大额现金,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认定为受贿,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积极坦白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还赃款,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本案在第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龙某某向本院递交检举他人受贿的线索,本院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复函对该线索不能查证属实,故上诉人龙某某的检举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上诉人龙某某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安平审 判 员  曹汉民代理审判员  范小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云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