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盛礼忠与吕超、吕涵春、徐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礼忠,吕超,吕涵春,徐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盛礼忠,男,196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吕超,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涵春,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跃华,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盛礼忠与被执行人吕超、吕涵春、徐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吕超、吕涵春、徐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涵春、徐跃华拥用森海都市花园幼儿园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涵春、徐跃华在森海都市幼儿园的股份及相关红利人民币870000元(捌拾柒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