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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26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绍俊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抚恤行政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绍俊;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636-1号申请执行人宋绍俊。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申请执行人宋绍俊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抚恤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新行初字第7行政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我院于2012年11月12日特委托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2)新行初字第7行政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