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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晓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莉、书记员项宗友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晓鹏在本市青羊区,翻窗进入被害人洪某某家中,盗走其江诗丹顿手表、芳迪、CD牌、爱马仕等7只手表、1部三星手机、项链等物品,经鉴定总价值311200元。后被告人陈晓鹏将所盗的赃物卖给马某某(已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晓鹏被警方挡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晓鹏定罪量刑。被告人陈晓鹏对控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晓鹏到本市青羊区,翻窗进入被害人洪某某家中,盗走其江诗丹顿手表1只、爱马仕手表1只、CD牌手表1只、GUESS手表1只、芬迪手表1只、三星GT-S8000C手机1部(以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311200元),被告人陈晓鹏同时盗走时装表1只、KENNETH表1只、项链等(价值不详)。后被告人陈晓鹏将所盗6只手表销赃给马某某(已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晓鹏被警方挡获。公安机关将扣押物品发还被害人洪某某,并扣押了赃款11933.5元。上述事实,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晓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晓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梁 瑛人民陪审员  王秀芝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