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袁书山与郧县公路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书山,郧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袁书山,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郧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城北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阎鹏,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郧县公路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郧县公路管理局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