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观海卫天豪包装用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天豪包装用品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君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玲娥,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天豪包装用品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福山村。代表人:沈再浩,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天豪包装用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