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项程与俞小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小翰,项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小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晓洪。上诉人俞小翰为与被上诉人项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小翰与被上诉人项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俞小翰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俞小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小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俞小翰负担。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