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宪立与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张宪立。委托代理人:张爱军。被告: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立诉被告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立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张忠华助审员 于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