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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段云娜、段欣毓、程天琪与程生建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云娜,段欣毓,程天琪,程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47号原告段云娜。原告段欣毓。法定代理人段云娜,女,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东马寨村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28号,系原告段欣毓之母。原告程天琪。法定代理人段云娜,女,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东马寨村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28号,系原告段欣毓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生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云娜、段欣毓、程天琪与被告程生建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云娜、段欣毓、程天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云娜、段欣毓、程天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837.5元,退还原告837.5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