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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摩理都工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理都公司)与上诉人李战其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36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摩理都工贸(深圳)有限公司,李战其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摩理都工贸(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铃木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武军,广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雪珂,广东××(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战其,男。委托代理人贺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摩理都工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理都公司)与上诉人李战其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战其在为摩理都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伤害,经有关机构认定为工伤及八级伤残,李战其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4月9日才做出《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李战其第一次工伤的医疗期至2012年2月7日。也就是说,李战其是在2012年4月9日之后才知道其第一次工伤医疗期终结的日期。而李战其在2012年3月16日之后就回摩理都公司处上班。因此,即使摩理都公司关于第一次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已送达给李战其,该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及于李战其已提供劳动的期间,而只能从李战其知道其医疗期已终结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战其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于2012年3月21日第二次受工伤,至今仍然处于工伤医疗期内,依照法律规定,摩理都公司此时仍然无权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故摩理都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在李战其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审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第二,摩理都公司应当支付给李战其的第一次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是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才开始计算。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仍未终止,故李战其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且摩理都公司在仲裁及原审期间并未就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提出时效抗辩,故其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摩理都公司应当按照李战其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原审将加班工资计入发放基数并无不妥,在仲裁及原审期间,摩理都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战其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数额,而其在原审期间亦表示对仲裁认定李战其平均工资1700元/月没有异议,故原审按照1700元/月计算的李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战其要求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摩理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战其冰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1年1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摩理都公司支付李战其2010年8月20日至9月19日及2010年7月2日至8月4日的护理费和冰块费,摩理都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已按约支付了上述费用,其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予以支付。李战其请求的交通费111.6元属于合理开支,原审判令摩理都公司负担并无不妥。同时,上述费用属于工伤待遇范畴,仲裁时效应从李战其知道其受伤属于工伤且知道其伤残等级之日开始计算。另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摩理都公司支付冰块费和护理费的具体期限,故摩理都公司上诉主张李战其关于冰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请求已过时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四,摩理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12月30日到期,但该劳动合同因李战其受工伤而顺延。因此,本案属于法定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的顺延,双方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终止,摩理都公司无需再与李战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故李战其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五,摩理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1年度李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2011年度李战其因工伤全年均未上班,可以认为摩理都公司已安排其休了年休假。而摩理都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年休假工资,李战其再要求摩理都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第六,摩理都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战其医疗费。因摩理都公司已经为李战其办理了工伤保险,李战其受工伤而支出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李战其要求摩理都公司承担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摩理都工贸(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