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杭知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肖照红与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照红,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48号原告:肖照红。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顺甫。委托代理人:雷仕荣。原告肖照红诉被告杭州潮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照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潮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仕荣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3月21日,原告肖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照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肖照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金瑞芳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