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怀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怀吉,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工。因本案于201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怀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杨怀吉及其辩护人张相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4月份,被告人杨怀吉在任信阳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羊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副总经理,同年6、7月份,九州公司在羊山新区开发的“九州名园”住宅小区消防安装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杨怀吉负责编制招标相关文件和竞标公司报名工作。在竞投标过程中,杨怀吉明知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达不到竞标资质,仍帮助天龙公司报名参加竞标,并接受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存有50000元现金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后杨怀吉于2010年7月5日取出40000元,7月14日取出10000元。2012年2月3日,被告人杨怀吉亲属与李勇自行协商,杨怀吉自愿退赔李勇经济损失150000元,李勇表示不再追究杨怀吉的责任。2012年2月16日,杨怀吉在信阳市公安局第一分局退出赃款50000元,该款项被信阳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扣押。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怀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勇、刘文现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取款凭条、九州公司借支单及工资表、九州公司“九州名园”住宅小区消防招标文件、九州公司营业执照、天龙公司营业执照、信阳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款收据、抓获经过、赔款说明,取款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怀吉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怀吉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杨怀吉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退赔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怀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怀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陶冶人民陪审员 马 旭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