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彭小勇诉罗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勇,罗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彭小勇,男,生于1983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罗建均,男,生于1975年5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彭小勇诉被告罗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小勇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小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小勇负担。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正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