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刑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夏某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滁刑执字第00034号罪犯夏某,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明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于2011年9月20日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3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某自入监服刑十五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劳动改造中,能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积分考核中,获一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樊朝勇代理审判员 闫 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