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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佟国忠与张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国忠,张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佟国忠,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立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佟国忠诉被告张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佟国忠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