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葛燕与马玲、李清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燕,马玲,李清田,杨佳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葛燕,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清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佳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燕与被告马玲、李清田、杨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葛燕负担。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