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葛燕与马玲、李清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燕,马玲,李清田,杨佳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葛燕,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清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佳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燕与被告马玲、李清田、杨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葛燕负担。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