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江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郭某甲,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江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月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6月份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乙。郭某乙出生后,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总是推三堵四不愿办理结婚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诚意与其结为合法夫妻。为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双方吵闹一番后,被告再也不给面见。原告女儿郭某乙从出生到现在上初中,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子女抚养义务。为了孩子的身心××和成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郭某乙由其抚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及其非婚生女郭某乙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表明原告及其非婚生女郭某乙的自然状况以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黄定山、李良魁、梁莉、牛天纵的证人证言,表明原、被告的非婚生女郭某乙从出生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份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乙。郭某乙出生后,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总是拉客观,找理由不愿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诚意与其结为合法夫妻。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经常吵闹。后被告一走了之,十多年来秒无音信。原、被告生育的非婚生女郭某乙从出生至今已上初中,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子女抚养义务。原告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合法稳定的归宿,安心××的成长和学习,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郭某乙与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同居期间生育一非婚生女郭某乙与合法的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女郭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并与原告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基础。而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子女抚养义务,十多年来与原告断绝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秒无音信。非婚生女郭某乙现已是初中学生,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且在诉讼中,非婚生女郭某乙表示愿意与其母亲一起生活。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合法稳定的归宿,安心××的成长和学习,原告要求非婚生女郭某乙随其生活,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江某的非婚生女郭某乙,由原告郭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连杰审 判 员  杜 军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