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海申字第1号陈梅连请宣告林兴南死亡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梅连,林兴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申字第1号申请人陈梅连。被申请人林兴南(系申请人丈夫)。申请人陈梅连以被申请人林兴南所处的“桂北渔××”号渔船于2012年10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一艘不明货船撞沉,林兴南在船舱休息未能及时逃出船舱,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林兴南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林兴南,男,19××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450×××××××××××××××,原“桂北渔××”号渔船船员,失踪前住广西北海市××区××号。申请人陈梅连与被申请人林兴南于1983年3月1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7日16时,被申请人林兴南随“桂北渔××”号渔船从广西北海内港出海生产。11日凌晨0215时,该渔船航行至北纬19度01分、东经107度23分处时被一艘货船碰撞沉没,被申请人林兴南未能及时逃出船舱,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之规定,于2012年12月27日发出寻找林兴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兴南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兴南自意外事故发生至今没有音讯,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可能生存,经本院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陈梅连系被申请人林兴南之妻,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兴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兴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