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康向东、李美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波,康向东,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波。被执行人康���东。被执行人李美玲。本院在执行李文波与康向东、李美玲借款纠纷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李文波提出撤销(2012)包立一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立一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张敬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