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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康向东、李美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波,康向东,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波。被执行人康���东。被执行人李美玲。本院在执行李文波与康向东、李美玲借款纠纷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李文波提出撤销(2012)包立一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立一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张敬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