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袁立仁贪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再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立仁,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市五桦公路舒兰收费站副站长,住吉林市万达小区47—1—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2009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服刑于吉林市江城监狱。原审被告人张国堂,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于吉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市交通局物流管理处处长,住吉林市船营区鸿博御园5号楼4单元5层左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学安,男,1964年7月3日出生于吉林市,满族,大专文化,系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吉林市高新区汽贸小区28—5—20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安、张国堂、袁立仁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吉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张学安、张国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以(2010)吉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吉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吉中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吉丰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张国堂、袁立仁��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吉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袁立人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吉中刑监字第4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吉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子 臣审 判 员 支建成审判员李耀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 �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