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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张秀玲、王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张秀玲,王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031号原告李晓玲,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秀玲,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王征武,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张秀玲、王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