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安徽霍宝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宝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42-1号原告:安徽霍宝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友谊,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霍宝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霍宝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霍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2元,减半收取7146元,由原告安徽霍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墨力审 判 员 许霞代理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