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梁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7号申请人: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番公路五沙段35号。法定代表人:梁裕,总经理。申请人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被盗的出票日期2012年11月27日、票据号码3130005125149422、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收款人宁波盛世中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