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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龙与王王仪麋、武汉市云天客运商贸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某,武汉市云天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武汉市云天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某、武汉市云天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3月22日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葵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