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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石路大卖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石路大卖场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培源路2号微系统园M13F。法定代表人金树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荣,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竹县创新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叶仪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石路大卖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8号。原告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石路大卖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石路大卖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为4480元,由原告苏州翰瑞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