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93号原告于某。被告刘某。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