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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许虬龙与狄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虬龙,狄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许虬龙,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中阳县。被执行人狄国栋,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许虬龙申请执行狄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7月12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狄国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虬龙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狄国栋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狄国栋未履行。2012年10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狄国栋银行存款,未查到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狄国栋现涉嫌盗窃,司法机关尚未结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均未执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李中富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