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任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钱利,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