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亮、熊平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熊亮。被告:熊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亮、熊平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