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滦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亮、熊平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熊亮。被告:熊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亮、熊平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