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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晓芬与宁波市江东燕草堂参茸商行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芬,宁波市江东燕草堂参茸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晓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燕草堂参茸商行。法定代表人:黄瑛。再审申请人王晓芬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江东燕草堂参茸商行(以下简称燕草堂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甬东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芬申请称: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客观情况,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不服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芬与燕草堂商行于2012年5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2012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燕草堂商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晓芬申请称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客观情况,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晓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周元如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