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蔡景元与蔡景寅、赵小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景元,蔡景寅,赵小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306号原告:蔡景元。委托代理人:刘子钦。被告:蔡景寅。被告:赵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元诉被告蔡景寅、赵小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蔡景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宝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