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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肖强与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强与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肖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补办补缴2009年3月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补缴补办2009年5月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案件受理费1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