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刘志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刘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贾景玉,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宏宇,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三农部主任。被执行人刘志良,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刘志良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2)双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志良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20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