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惠某、康某、某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惠某,康某,某保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24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惠某被告康某被告某保险支公司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胡某原告白某与被告惠某、康某、某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秀萍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惠某的起诉。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