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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长亮、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魏长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凤钦,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华,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魏长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潜,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负责人:刘章华,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清坤,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北京市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长亮、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华与被告魏长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潜、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艾清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1日12时50分许,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98km+80m处,被告魏长亮驾驶冀C×××××号车行驶与前方冯鹏驾驶我方所有京A×××××号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京A×××××号车车上货物受损,被告魏长亮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27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魏长亮负主要责任,冯鹏负次要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我方损失68818.1元,要求被告赔偿49059.87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费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损失,车损和货损公估报告定损过高且没有附损失情况,无法确认公估物的具体情况,公估费、诉讼费、交通费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被告魏长亮辩称,原告损失全部由我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12时50分许,被告魏长亮驾驶冀C×××××号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98km+80m处,与前方冯鹏驾驶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京A×××××号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京A×××××号车车上货物受损,被告魏长亮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27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魏长亮负主要责任,冯鹏负次要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损失有:车损4545元,货损57229.1元,公估费6250元,合计68024.1元。被告魏长亮所有冀C×××××号车在被告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9月10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9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该险种有不计免赔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书、公估费发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山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魏长亮负主要责任,冯鹏负次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交通费用794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024.1元,由被告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交强险责任范围限额内赔偿车损2000元,交强险外损失66024.1元(剩余车损2545元+货损57229.1元+公估费6250元),由被告永安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限额内赔偿46216.87元(66024.1元×70%)。各被告提出的其它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6216.87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运丰祥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魏长亮负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