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吕某某,女,1968年4月8��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在调解离婚为由,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