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红红与刘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红,刘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吴红红,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少锋,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红与被告刘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红红与被告刘少锋已达成和解,故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红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吴红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