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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红红与刘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红,刘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吴红红,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少锋,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红与被告刘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红红与被告刘少锋已达成和解,故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红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红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吴红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