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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孙某某,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