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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东梅与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天津正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梅,张宁,么向明,天津正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张东梅。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第三人天津正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达大厦21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与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天津正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第三人么向明所有的津DLN6**号马自达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么向明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春芳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