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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朱容发与黄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容发,黄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28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3月2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3月27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朱容发,男,汉族,1945年5月7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肖观伟,系博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秋霞,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容发诉被告黄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容发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容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容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容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容发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