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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周丽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丽媛。现因本案,于2012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丽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丽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周丽媛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瑞丰大酒店501室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被告人周丽媛身边查获1包透明晶状体,同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周丽媛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景裕小区4幢一单元701室的暂住处缴获被告人周丽媛藏匿的21包透明晶状体和17粒红色药丸状物品。经鉴定,在被告人周丽媛身边查到的透明晶状体,重0.79克,在被告人周丽媛暂住处缴获的21包透明晶状体,重36.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查获的17粒红色药丸状物品重1.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丽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手机二部,铁皮保险盒子一个,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丽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5克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丽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丽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38.24克、铁皮保险盒子一个,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