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128号李有玉申请执行苏子兑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玉,苏子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玉。被执行人:苏子兑生。本院在执行李有玉申请执行苏子兑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