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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博罗县长宁镇华星学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博罗县长宁镇华星学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4-1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3月2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3月27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0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卓,男,汉族,199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法定代理人李国波,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朱玉梅,女,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19楼。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名,该公司职员。被告博罗县长宁镇华星学校。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罗浮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博罗县长宁镇华星学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卓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博罗县长宁镇华星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卓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博罗县长宁镇华星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卓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