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闽菜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周时间,被告即外出无音讯,为此发生纠纷,经双方亲朋协调,被告仍然不与我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夫妻矛盾不断激化,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我的陪嫁物。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所诉我婚后外出无音讯不属实。我们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因此,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则必须全额返还我的彩礼、岁数钱、以及金银首饰,并赔偿我因结婚所花费用的50%,即1975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10月24日以彩礼68000元订婚。11月14日在正宁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1月2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12月8日,刘某即离开李某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订婚当日,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8000元,结婚前夕,被告另给付原告衣服及其他结婚用品折价款2000元。结婚前,被告给原告购买金银首饰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枚、戒指一枚、耳钉一对,银耳环两对。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带陪嫁物海尔牌电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被子两条,被告购置海信牌46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双人席梦思床一张、沙发一套、茶几子一个、书桌一张。以上财产除原告将两条被子带走外,现均在被告处存放。原告另带“岁数钱”10000元,被告添22000元,共计32000元现均由原告保管。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被告李某虽自愿结婚,但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数天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在发生纠纷后双方不能互谅互让,互相沟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后,经多次调解和好无望,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借婚姻向被告索取的彩礼,因双方结婚时间短,彩礼数额较大,并导致被告生活困难,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以结婚为条件给原告购买的金银首饰,因该首饰属贵重物品,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离婚时应予以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结婚花费19750元,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某要求与李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刘某的陪嫁物:海尔牌电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被子两条(原告已带走)归刘某所有,李某为结婚购置的财产:海信牌46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双人席梦思床一张、沙发一套、茶几子一个、书桌一张归李某所有;三、刘某给付李某“岁数钱”22000元;四、刘某返还李某彩礼61200元,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枚、戒指一枚、耳钉一对,银耳环两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李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军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向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