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641号���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研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