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岱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641号���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研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