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庞晰予与台云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晰予,台云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1707号原告庞晰予。被告台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晰予与被告台云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晰予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晰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美兰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