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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庞晰予与台云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晰予,台云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1707号原告庞晰予。被告台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晰予与被告台云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晰予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晰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美兰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