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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关注公众号“”